开云Kaiyun(中国)-官方网站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5-08-09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将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25年8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董事长周杰,董事王广斌,职工董事马占玉现场参加会议;董事乔雪莲、杨廷文、王吉锁,独立董事胡书亚、赵艳灵、李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杰先生主持。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合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事项概述: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系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盐化工”)参股公司。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同意中石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股东减资暨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2025年7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披露《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公告,将于2025年8月8日召开股东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届时,中盐碱业将成为中盐化工全资子公司。

  为保证中盐碱业开发建设天然碱项目资金需要,公司拟对中盐碱业投资,增加中盐碱业注册资本至80.00亿元。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中盐碱业资本结构,分散投资风险,加快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本次增加中盐碱业注册资本时机,引入战略投资者,计划引入资金规模不超过39.20亿元。中盐化工增资金额将不超过48.80亿元,实际增资金额将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确定。

  经协商,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化”)及内蒙古蒙盐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盐集团”)同意对中盐碱业增资,并已签署意向《合资协议》,约定山东海化增资不超过232,000.00万元,蒙盐集团增资不超过80,000.00万元。其他投资人将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时确定,具体对象及投资金额暂不确定。

  ●中盐碱业增资事项尚需履行产权交易所挂牌程序,山东海化、蒙盐集团将参与摘牌,存在山东海化、蒙盐集团不能成功摘牌的可能。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次签署的合资框架协议有关投资意向金支付约定条款的执行不受挂牌流程影响,待双方实现摘牌后,可就具体合作事宜签订增资协议。本框架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风险。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即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中盐碱业股权事宜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增资事项需在减资后具体实施,存在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可能。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中盐碱业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2025年6月18日,中盐碱业大股东提出减资退出其在中盐碱业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同意中石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股东减资暨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2025年7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披露《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公告,将于2025年8月8日召开股东会审议,获得通过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届时,中盐碱业将成为中盐化工全资子公司。

  2025年6月16日,中盐碱业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地区天然碱采矿权竞拍并成功竞得该采矿权;2025年7月9日,中盐碱业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盐碱业以68.0866亿元取得该天然碱采矿权。

  为保证中盐碱业开发建设天然碱项目资金需要,公司拟对中盐碱业投资,增加中盐碱业注册资本至80.00亿元。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中盐碱业资本结构,分散投资风险,加快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本次增加中盐碱业注册资本时机,引入战略投资者,计划引入资金规模不超过39.20亿元。中盐化工增资金额将不超过48.80亿元,实际增资金额将在引入战略投资者后确定。本次增资及引入战略投资者,不改变公司对中盐碱业的控制权,公司具体增资金额及其他投资人持股比例在具体实施时确定,即公司对中盐碱业持股权比例不低于51%,其他投资人合计持股比例将不超过49%。

  经协商,山东海化及蒙盐集团同意对中盐碱业增资,并已签署意向《合资协议》,约定山东海化增资不超过232,000.00万元,蒙盐集团增资不超过80,000.00万元。其他投资人将在产权交易所挂牌时确定,具体对象及投资金额暂不确定。

  截至目前,中盐碱业股东太湖投资减资事项按计划推进中;中盐碱业增资事项需履行产权交易所挂牌程序,最终投资方及投资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合资协议》为意向协议,具体增资事项将在太湖投资减资退出、前述合作方完成股权转让摘牌后具体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02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合资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项目投资不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主营业务: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等。

  经营情况:中盐碱业成立后,围绕获取天然碱采矿权开展可行性研究等系列工作,并于2025年6月16日竞得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地区天然碱采矿权;2025年7月9日,通过公示期公示后,中盐碱业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盐碱业以68.0866亿元取得天然碱采矿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肥料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分支机构经营);非食用盐加工(分支机构经营);非食用盐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销售(分支机构经营);肥料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化肥销售(分支机构经营);塑料制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酒类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厨垃圾处理;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纸制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装卸搬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1.增资扩股方案:各方以现金方式对中盐碱业进行增资,其中第一期资金投入680,866万元,其中,中盐化工投资415,328.26万元、山东海化投资197,451.14万元、蒙盐集团投资68,086.60万元。第二期资金投入119,134.00万元,其中,中盐化工投资72,671.74万元、山东海化投资34,548.86万元、蒙盐集团投资11.913.40万元。

  2.资金支付安排:各投资方资金应按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至中盐碱业指定账户。其中,第一期资金各方应于2025年8月8日前完成支付;第二期资金应于2025年9月25日前完成支付。

  4.各方签署正式股权协议后,投资意向金转为注册资本金,若未能签署,则中盐碱业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各投资方出资金额。

  6.特别约定:合资协议签订后,中盐化工将继续履行中石油减资的相关程序;中盐化工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国资审批程序后,启动中盐碱业增资公开挂牌事宜,若中石油减资未成功、或山东海化、蒙盐集团未能在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公开交易场所成功摘牌增资;中盐碱业在最终摘牌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各投资方已支付资金。

  本次拟引入的山东海化、蒙盐集团深耕纯碱、盐产品加工领域多年,与中盐碱业业务高度关联,有资金实力,具有较好的战略合作基础;增资后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中盐碱业资本结构,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其天然碱资源开发项目快速建成,达产见效。

  中盐碱业增资事项尚需履行产权交易所挂牌程序,山东海化、蒙盐集团将参与摘牌,存在山东海化、蒙盐集团不能成功摘牌的可能。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次签署的合资框架协议有关投资意向金支付约定条款的执行不受挂牌流程影响,待双方实现摘牌后,可就具体合作事宜签订增资协议。本框架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风险。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即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中盐碱业股权事宜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增资事项需在减资后具体实施,存在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可能。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或“标的公司”)拟向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投资”)定向减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5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11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已完成《问询函》回复并对外披露。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自查情况,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修订、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分析”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更新披露“资金筹集及财务风险”,在“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分析”之“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不及预期的风险”。

  2、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补充披露“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风险”,并相应更新“第十一章 风险因素分析”之“二、与标的公司相关的风险”之“建设项目手续审批风险”。

  3、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十三、其他重要事项”补充披露“(七)标的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事项”、“(八)天然碱采矿权价款的资金来源及具体筹集安排,包括自筹比例、利率、借款期限、后续偿付安排等”、“(九)后续天然碱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计划以及筹措安排,结合公司现有财务状况、融资能力及未来现金流预测情况,分析天然碱项目投资对于公司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短期及长期盈利能力的影响”、“(十)天然碱项目建设中尚需取得的经营资质及审批手续,包括具体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取得计划及时间安排,预计量产时间”。

  4、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中更新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5-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上市公司”、“公司”)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标的公司”)拟向其股东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投资”、“交易对方”)定向减资,定向减资完成后,中盐碱业将成为中盐化工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本次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7月23日。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周杰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24年9月20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布了董事长周杰的增持计划,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为:“(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本次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9月20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拟增持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七)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2025年1月8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载明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为:“2025年1月7日,公司收到董事长周杰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周杰先生已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2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6%,增持金额合计191,420元,已超增持计划中增持金额的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杰在自查期间买入上市公司23,900股是为履行上市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公告的增持计划。

  许明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在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2025年1月10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聘任许明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此前许明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伟国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或天然碱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曹兰柳及其丈夫李清春(中石油辽河油田辽兴公司副经理)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自查期间内交易中盐化工股票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联。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开云网页版 开云kaiyun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王谦、高洪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王谦、高洪波已出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事项的说明》,主要说明如下:“本人已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本人自查期间交易中盐化工股票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并出具《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的承诺》如下:“针对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人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中盐化工投资天然碱价值、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太湖投资减资退出不存在任何关系。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事项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持有中盐化工股票共计79,510股,其中柜台持仓79,510股,买断式质押持仓0股,融资融券券源持仓0股;截至2025年7月23日,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合计持有中盐化工股票共计144,240股,其中柜台持仓144,240股,买断式质押持仓0股,融资融券券源持仓0股。

  对于招商证券金融市场投资总部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持有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招商证券作出《关于买卖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中盐化工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中盐化工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和承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和承诺,法律顾问认为:自查期间内,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中盐化工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明、承诺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