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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45号)|Kaiyun官方登录入口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45号)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4-05-04

  楼的眉山市彭山区漫城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在该网吧操作间烧水台旁发现:,生产商:杭州美特醇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上三种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

  2024年3月21日和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投资人张能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网吧营业面积290平方米,有食品从业人员1人,网吧主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销售有预包装食品、制售奶茶、冷饮等。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在网吧操作间制作奶茶、冷饮出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制售奶茶、冷饮获利共126元。当事人仅对销售预包装食品进行了备案,对制售奶茶、冷饮未取得许可,也未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淘宝“博多家园批发店”的商家处以35.67元/瓶的价格购买了1瓶柠檬风味饮料,以35.67元/瓶的价格购买了1瓶菠萝风味饮料;于2023年1月3日从淘宝“采集自然饮料批发”商家处以22.5元/瓶的价格购买了1瓶百香果果味饮料浓浆。上述三种食品用于当事人网吧内制作冷饮使用,截至案发时,上述三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与保质期内的食品同摆放于操作台上,未张贴有过期产品警示标识,也未作下架处理,应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出示了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和产品的合格证明。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3.84元,因当事人无法出示使用记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该案货值金额93.84元,违法所得以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计,共计126元。

  证据一、投资人张能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照片7张、《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眉彭市监强制〔2024〕12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4〕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21日对张能《询问笔录》1份5页,2024年3月29日对张能《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产品的情况及超范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网围经营、未取得许可从事奶茶、冷饮制售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陈开云网址 kaiyun官方网述、申辩。

  经复核,本局认为:1、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食品安全底线,其不属于《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和《成德眉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处罚清单(2023)》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已经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制售奶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柠檬风味饮料”、“菠萝风味饮料”、“百香果果味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变更经营范围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柠檬风味饮料”1瓶、“菠萝风味饮料”1瓶、“百香果果味饮料浓浆”1瓶;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45号)(图1)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